(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郑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17号原告:郑某,女,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远山,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