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裁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梁景伟与高景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裁字第00065号申请人梁景伟,男、汉族,1982年8月9日生。被申请人高景岳,男、汉族,1957年12月15日生。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吴民裁字第00061号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另行提供保证金2万元,请求解除对梁景伟驾驶的宁AJN7**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梁景伟驾驶的宁AJN7**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扣押。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明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