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陂法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吴继凯,吴红运,阮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陂法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秀街。负责人常云雄,行长。被执行人吴继凯。被执行人吴红运。被执行人阮柳平。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继凯、吴红运、阮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陂民商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5日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继凯、吴红运、阮柳平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0)陂民商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