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刑二初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韦金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相刑二初字第01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4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于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3)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旺埂上小区入户盗窃作案5起,窃得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7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4月9日晚,被告人韦某某至该小区155号被害人罗凯的暂住地,采用拧断门锁的方式入室,窃得被害人罗凯的价值人民币150元的新科牌EVD.DVP-592型DVD播放器1台。2、2013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韦某某至该小区613号被害人丁中琴的暂住地,采用拧断门锁的方式入室,窃得被害人丁中琴的现金人民币840余元。3、2013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韦某某至该小区430号被害人高明东的暂住地,采用拧断门锁的方式入室,窃得被害人高明东的现金人民币110元。4、2013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韦某某又至该小区428号被害人朱文军的暂住地,采用拧断门锁的方式入室,窃得被害人朱文军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5、2013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至该小区635号被害人孙忠国的暂住地,采用插卡开锁的方式入室,窃得被害人孙忠国的现金人民币17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新科牌EVD.DVP-592型DVD播放器1台,已发还被害人罗凯。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韦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新科牌EVD.DVP-592型DVD播放器(照片),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罗凯、丁中琴、高明东、朱文军、孙忠国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出具的手印鉴定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苏州���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三日,至2013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韦某某继续向相关被害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宏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