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张务先、钟伟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张务先,钟伟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献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核稿人温觉忠2013年10月14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潘晓东2013年10月14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96号。负责人黎志嵘,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务先,女,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钟伟清,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张务先、钟伟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温觉忠审判员石汉中人民陪审员温燕香二O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潘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