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术与高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术,高成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649号原告张术,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高成武,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术与被告高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术于2013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术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张术负担。审判员 王晓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