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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莱阳执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莱阳市圣凯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圣凯食品有限公司,莱阳市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莱阳执字第205-5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圣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焕豪,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莱阳市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孙永平,男,该公司经理。保证人:孙永平,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化工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0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04)烟民三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保证人孙永平于2009年6月8日自愿为莱阳市化工厂提供执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永平存款元。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栾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