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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万凤文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万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205-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凤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万凤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