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0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ml)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从苍南县金某镇往金某炎亭方向行驶,当日20时7分许,途经金某镇金炎线锦绣山庄前路段处时,车辆与对向由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褚某、翁某某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弃车离开现场,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褚某的陈述,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液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汽车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醉酒驾驶核实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说明,相关照片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离现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尚达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