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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耿广俊与滑县鑫桥幼儿园承揽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广俊,滑县鑫桥幼儿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耿广俊,男,1983年4月22日。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刘国超,职务:园长。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广俊与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广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普、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委托代理人郭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广俊诉称:2010年,原告耿广俊给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安装一批空调,被告没有支付安装费,2011年1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14000元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上述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支付原告耿广俊空调安装费14000元及利息。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辩称:2010年,为了改善教学条件,滑县鑫桥幼儿园委托耿广俊安装一批空调,经结算安装费合计114000元(含材料费),被告滑县幼儿园已经支付原告耿广俊100000元,下欠14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耿广俊开具正规发票,结清下余欠款,原告耿广俊表示同意,但却一直未开具上述114000元的发票,因此所欠的14000元的安装费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耿广俊支付;原告为被告安装空调时使用了不符合约定的材料致使安装的空调不能正常使用,需要彻底维修,维修费用50000元应由原告承担;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经滑县民政局批准成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国超。2010年,原告耿广俊为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安装了一批空调,经双方结算,安装费用为114000元,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已经支付原告安装费100000元,下欠14000元,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于2011年1月24日由其员工张翠荣、张卫杰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据。2013年4月10日,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空调安装费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显示经双方结算,下欠原告14000元的安装费是因为原告没有向被告开具正规发票,且认可张翠荣、张卫杰向原告出具欠据系代表滑县鑫桥幼儿园的职务行为,所欠费用与张翠荣、张卫杰个人无关。经原告耿广俊催要,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未支付上述欠款。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辩称原告为被告安装空调时使用了不符合约定的材料致使安装的空调不能正常使用,需要彻底维修,维修费用50000元应由原告承担,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2013年3月13日,原告耿广俊以滑县鑫桥幼儿园的员工张翠荣、张卫杰向其出具14000元欠据为由将该二人起诉至滑县人民法院,滑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经过审查,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滑城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以张翠荣、张卫杰出具欠据的行为系代表滑县鑫桥幼儿园的履行职务为由驳回了原告耿广俊的起诉,2013年5月9日向双方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截止本案原告起诉时,该裁定生效。以上事实有原告耿广俊提供的2011年1月24日欠据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3年4月10日,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出具的关于空调安装费的证明材料一份、(2013)滑城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尚欠原告耿广俊空调安装费14000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原告耿广俊催要,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未支付上述欠款,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耿广俊诉请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支付14000元空调安装费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该利息应自原告耿广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辩称原告为被告安装空调时使用了不符合约定的材料致使安装的空调不能正常使用,需要彻底维修,维修费用50000元应由原告承担,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认为,2013年3月13日,原告耿广俊起诉张翠荣、张卫杰,要求二人支付空调安装费14000元,其以诉讼行为向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主张了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自2013年3月13日起,原告耿广俊向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故原告耿广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耿广俊空调安装费1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滑县鑫桥幼儿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褚玉峰审 判 员  翟艳超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巧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