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民诉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付继臣与宋银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继臣,宋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玄民诉保字第9号申请人付继臣,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宋银军,男,1981年9月6日出生。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的金额为10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申请人宋银军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xx**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宋银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