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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初字第0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亚东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925号原告王亚东,男。委托代理人何婷婷,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9号北楼。负责人曹义勇,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莉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东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东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因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东以因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计739元,由原告王亚东自行负担。审判员  高梨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