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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钟瑜琨与胡建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瑜琨,胡建松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钟瑜琨。被告胡建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瑜琨与被告胡建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瑜琨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