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嘉兴易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嘉兴易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玮炜。委托代理人:吴建胜。被告:嘉兴易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达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易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易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