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爱侠与王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侠,王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1175号原告:王爱侠,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广东,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侠与被告王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晓枫审判员 卢西强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