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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红君、张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红君,张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保字第183号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明,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牛王庙段100号1幢1单元1503号。被告:赵红君,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张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红君、张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红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赵红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以人民币6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