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诉被告代某、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代某,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97号原告:侯某。被告:代某。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建材路。法定代表人: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代某、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代某为法定代表人,以湖北红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宜城市孔湾镇政府交付的合同履行保证金6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侯某自愿用所有权人为沈宗富(房产证号为:宜私房字第000**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代某为法定代表人,以湖北红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交付给宜城市孔湾政府的合同履行保证金600000元予以冻结。对所权人沈宗富(房产证号为:宜私房字第000**号)房屋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某审 判 员 罗某甲人民陪审员 谭 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某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