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4441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请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说的都是伪造的,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阴历五月初五生一女孩王如意。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曾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3年9月6日诉来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已建立起了夫妻感情,虽因琐事发生吵打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家庭及子女利益,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