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慧彦与杨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彦,杨淑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刘慧彦,女,住敦化市。被告杨淑贤,女,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彦诉被告杨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