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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龙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2013年朝龙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宗,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李喜峰,刁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朝龙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李喜宗,男,1950年1月1日出生。诉讼代理人付东艳,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二段8号。法定代表人于仁礼,区长。诉讼代理人蔡志刚,男,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诉讼代理人史立红,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喜峰,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第三人刁凤华,女,1959年7月8日出生,系李喜峰妻子。原告李喜宗请求撤销原朝阳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5月12日为李喜峰、刁凤华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喜宗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喜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喜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喜宗负担。审 判 长  袁晓民代理审判员  李尚霖人民陪审员  苏 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