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红旗,张艳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1230号原告缪红旗,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4904123315,汉族,开滦范各庄矿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17号小区2楼2号。被告张艳香,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2819481215334X,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南范各庄七七楼10楼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红旗与被告张艳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红旗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缪红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