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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青琳,黄婉龄与郑辉雄,郑少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琳,黄婉龄,郑辉雄,郑少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46号原告陈青琳,香港居民。原告黄婉龄,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童仲芬,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辉雄,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郑少雄,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凯,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负责人尤程明。委托代理人谢绍浬,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04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有关,而该案处于上诉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秀(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