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嘉与李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400号申请执行人刘嘉,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慧,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慧名下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二期6栋2单元6-2-1301号房。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慧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汽车。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黎 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