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执字第9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开强申请执行郭润生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强,郭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993-1号申请执行人王开强,男,1965年出生。被执行人郭润生,男,1955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润生有位于单县邮电局家属院房地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润生所有的位于单县邮电局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处。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让、变卖(过户)、赠与、抵押、典当、租赁查封物等妨害执行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景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