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贵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池州市杏村实用技术培训学校与吴文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杏村实用技术培训学校,吴文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杏村实用技术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唐义旺,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吴文艺,男,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池州市杏村实用技术培训学校与吴文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吴文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鹏审 判 员  张俐琴代理审判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