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民五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全一快运服务中心与被告广东优速物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全一快运服务中心;广东优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五初字第00302号原告石家庄市全一快运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邵红霞。委托代理人李健,。委托代理人孙志强。被告广东优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联兵。委托代理人祝涵。原告石家庄市全一快运服务中心与被告广东优速物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家庄市全一快运服务中心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加盟广东优速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快递业务,依约自2011年3月14日起独家负责石家庄区域的邮件派送及收取业务,原告经营的所有快递业务均通过北京优稀物流有限公司及优速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接收及转运。合同有效期内,广东优速物流有限公司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于2011年8月31日单方面停止了原告的派送业务,改由石家庄发保富物流有限公司承揽该公司在石家庄区域的派件业务,致我公司在石家庄地区独家承揽的优速快递业务停顿,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并造成了我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与此同时广东优速单方停止了转配给我公司的快件运送专线,经过多次交涉无果,无奈之下原告自行雇车将邮件运至北京。2011年11月24日广东优速物流有限公司完全关闭原告在北京的出货口,自此原告所收邮件无法转运,快递业务完全停止。在此期间,我方得知此事后,多次向石家庄发保富物流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单位提出异议,但相关单位对原告的声音置之不理,不予纠正。广东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有特许加盟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石家庄区域的独家经营权,合同期间被告单方许可石家庄发保富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快件业务,严重侵犯了原告在石家庄区域优速物流独家经营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提出的请求是人民法院确认或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是诉讼标的所指的权利的享有人。而本案原告未能证明与被告之间签订有特许经营合同,不能证明自己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全一快运服务中心对被告广东优速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来益审判员 董文秀审判员 贾喜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雪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