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肖延成与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延成,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9号原告肖延成,男,汉族,1959年7月7日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委托代理人唐建权,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604-05单元。法定代表人古少明。被告深圳市联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南车公庙工业区高尔夫花园丽景阁10B。法定代表人彭南火。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延成诉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冬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