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吴利国申请执行唐山水泥机械厂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利国,唐山水泥机械厂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吴利国。被执行人唐山水泥机械厂实业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吴利国申请执行唐山水泥机械厂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6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