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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叶博翰、邱伟峰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博翰,邱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914号原告:叶博翰。原告:邱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博翰与被告邱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博翰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缴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为锡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