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与霍恒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霍恒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21号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法定代表人张广,系该厂厂长。被告霍恒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诉被告霍恒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于2013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彦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