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8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苏会勤与孙凤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会勤,孙凤琴、又名孙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45-1号申请执行人苏会勤,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乔岔滩乡苏泥村人。被执行人孙凤琴、又名孙粉琴,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苏会勤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8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孙凤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凤琴向申请执行人苏会勤支付工资1000元后,对剩余款项拒不履行,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凤琴在银行有存款,依法扣划其在银行的存款405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苏会勤剩余工资4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