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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天长市永恒拉丝模有限公司与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永恒拉丝模有限公司,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18号原告:天长市永恒拉丝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茆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洪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永恒拉丝模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永恒拉丝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天长市永恒拉丝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州晨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