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天来、蒋素林与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来,蒋素林,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陈天来。原告:蒋素林。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阮文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四路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侯志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来、蒋素林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作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陈天来、蒋素林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森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