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孟庆杰与龙口市龙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杰,龙口市龙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孟庆杰,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委托代理人:王国政,山东华龙清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龙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王青生,任经理。原告孟庆杰与被告龙口市龙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杰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口市龙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杰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到被告处工作,每月工资2400元,至2010年9月底共计欠原告工资144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1年1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4400元,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600元,共计1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并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4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600元的请求。被告龙口市龙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从事后勤工作,每月工资为2400元。2011年1月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青生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孟庆杰(女)6个月*80.00*180天共计14400元。公司雇佣后勤工作车间打扫卫生、做饭共计壹万肆仟肆佰元整。2013年8月26日,原告孟庆杰以本案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诉至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4400元、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600元,共计18000元。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劳人仲案字(2013)230号决定书,因申请人未提供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4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劳人仲案字(2013)230号决定书、欠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理应给付原告相应的工资。被告法定代表人王青生为原告出具欠条,证明欠原告工资14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44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综上,鉴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口市龙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孟庆杰工资1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龙口市龙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人民陪审员 李良善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