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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枝江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李元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陈勇,无业。被执行人李元顺,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李元顺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水厂路5号三层楼房[房产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枝江国用(2001)字第1100127号]的第二层的所有权属于陈勇所有。陈勇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