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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王传稳与管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稳,管云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67号原告:王传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管云章,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稳诉被告管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稳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部免交。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