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贾春英与梨树县水泥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英,梨树县水泥构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贾春英,男,6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梨树镇。被执行人:梨树县水泥构件厂。法定代表人:徐建农,厂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梨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卞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