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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贾春英与梨树县水泥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英,梨树县水泥构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贾春英,男,6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梨树镇。被执行人:梨树县水泥构件厂。法定代表人:徐建农,厂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梨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卞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