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法民初字第03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祖某甲与被告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甲,祖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3834号原告祖某甲。法定代理人余某。委托代理人邹碧玉,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祖某乙。原告祖某甲与被告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祖某甲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祖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祝 青人民陪审员  叶文清人民陪审员  黄国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万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