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3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祖某甲与被告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甲,祖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3834号原告祖某甲。法定代理人余某。委托代理人邹碧玉,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祖某乙。原告祖某甲与被告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祖某甲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祖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祝 青人民陪审员 叶文清人民陪审员 黄国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万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