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刑初字第13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9日至3月15日期间,被告人高某先后租用乐清市柳市镇后市街村郑某住房和柳市镇××楼两处房子,以打“乐清麻将”5元一台方式吸引他人前来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期间共抽取到头薪518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赵某、陈某、郑某、叶某、王某、郑乙、潘某某、孙某某、叶某某的证言、铁盒二个、手机一部、麻将一副、账本一本、扣押物品清单、检查情况登记表、物品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高某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高某违法所得5180元(其中630元已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盒二个、手机一只、麻将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晓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古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