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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芸与刘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芸,刘传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339号原告:王芸,女,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代理人:殷坪、吴益红,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传兵,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王芸诉被告刘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31日7时40分,被告刘传兵驶皖N×××××号轻型货车行驶至G105线101km+100m处时,追尾撞上原告驾驶的皖N×××××号轿车,至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评估公司评估,原告车物损失15700元,贬值损失8373元,评估费1500元。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573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和相关信息。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身份和相关信息。3、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有驾驶资格。4、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肇事车辆归被告所有。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地在裕安区城南中学附近,裕安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6、车辆损失评估清单,证明原告车辆损失金额15700元。7、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报告,证明原告车辆贬值损失金额8373元。8、主体机构资质证书及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评估公司资质及相关信息。9、发票,证明原告评估所花费的评估费1500元。被告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7时40分,被告刘传兵驶皖N×××××号轻型货车行驶至G105线101km+100m处时,追尾撞上原告驾驶的皖N×××××号轿车,至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评估公司评估,原告车物损失15700元,贬值损失8373元,评估费1500元。另查明,被告刘传兵所有的皖N×××××号轻型货车未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院认为,被告刘传兵驾驶皖N×××××号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民事责任。虽然皖N×××××号轻型货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赔付2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主原告的损失计算为:1、车物损失15700元,2、车辆贬值损失8373元,3、评估费1500元,合计人民币255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传兵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芸车物损失、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刘传兵赔偿原告王芸车物损失、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人民币23573元。上述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