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停止阻拦原告贾某某运输挖掘机的行为,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自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停止阻拦原告贾某某运输挖掘机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继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