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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冀超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宁国市宏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冀超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宁国市宏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78号原告:安徽冀超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占冀春,总经理。被告:宁国市宏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徐成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大军。本院在审理安徽冀超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宁国市宏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宁国市宏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冀超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9元,由安徽冀超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