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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又名杨盛启,中方县新路河学校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委托代理人龚星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杨某甲与杨某乙共同所有的债权未作认定和处理,对共有面包车的价值认定也没有充分的依据,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杨某甲。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曾美英审 判 员  金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