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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李传英、孙发菊等与徐永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英,孙发菊,韦霞,韦云,韦兵,徐永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李传英。原告孙发菊。原告韦霞。原告韦云。原告韦兵。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飞燕,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建。原告李传英、孙发菊、韦霞、韦云、韦兵诉被告徐永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徐永建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徐永建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3年10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飞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永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传英、孙发菊、韦霞、韦云、韦兵诉称:2011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徐永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港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出中德路约600米处时,在右侧路边从后撞击同方向在前步行的韦仁龙,造成韦仁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被告徐永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五原告分别为受害人韦仁龙的母亲、妻子和子女。现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徐永建赔偿原告医疗费15,391.66元、死亡赔偿金274,920元、丧葬费2,3376元,合计313,687.66元。被告徐永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徐永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港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出中德路约600米处时,在右侧路边从后撞击同方向在前步行的韦仁龙,造成韦仁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1年12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永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受害人韦仁龙出生于1952年4月,系农业家庭户。原告李传英系韦仁龙的母亲,原告孙发菊系韦仁龙的妻子,原告韦霞、韦云、韦兵系韦仁龙的子女,韦仁龙的父亲已死亡。以上事实,主要有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被告徐永建驾驶的系无牌二轮摩托车,无法查实交强险投保情况,且被告徐永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方的损失,由被告徐永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对于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本院确定为15,191.66元,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原告主张的金额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永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传英、孙发菊、韦霞、韦云、韦兵医疗费15,191.66元、死亡赔偿金274,920元、丧葬费2,3376元,合计313,487.66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6,565元,由被告徐永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伟勇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