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欧阳国善诉程兆广、程兆辉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国善,程兆广,程兆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832号原告欧阳国善,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程兆广,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程兆辉,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国善与被告程兆广、程兆辉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国善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国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欧阳国善负担。审判员 王文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聪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