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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欧阳国善诉程兆广、程兆辉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国善,程兆广,程兆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832号原告欧阳国善,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程兆广,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程兆辉,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国善与被告程兆广、程兆辉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国善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国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欧阳国善负担。审判员  王文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聪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