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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黄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甲,男。被执行人黄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丁某甲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丁某甲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丁某乙由被告丁某甲抚养,原告黄某某自2013年7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教育费3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共计56700元,分两个阶段付清:2013年7月18日先给付28350元,下余28350元的抚养教育费定于2020年7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丁某甲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给付2013年7月18日应给付的下欠子女抚养教育费8350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13年9月16日、2013年10月6日分两次将子女抚养费8350元交至法院,申请执行人丁某甲已全部领取此款(有丁某甲的领条载卷)。被执行人黄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本次给付下欠子女抚养教育费8350元的义务,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13年7月8日给付子女抚养教育费28350元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13年7月8日给付子女抚养教育费28350元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