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郑艳艳与马庆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艳,马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郑艳艳,女,1968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马庆斌,男,1975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郑艳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庆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庆斌于2010年10月25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庆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庆斌之妻鲁霞所有、马庆斌共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北段水木清华商住小区一期2幢2单元11层1103号房屋(预告登记号为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070**号,面积为179.42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