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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上海津褐物流有限公司与孟庆贵、沧州荣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津褐物流有限公司,孟庆贵,沧州荣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清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上海津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孟庆贵,农民。被告沧州荣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临清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