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民初字第14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立芝、潘耀仁等与陈中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立芝,潘耀仁,陈中生,王彩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民初字第1497-2号原告:秦立芝,女,193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原告:潘耀仁,男,193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裕,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中生,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王彩红,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710899-3,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太白东路67号(齐鑫花园高3号楼)。负责人:李庆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宗鹏,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芝、潘耀仁诉被告陈中生、王彩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秦立芝的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重新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