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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湾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联荣塑胶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高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联荣塑胶有限公司,惠州市高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10-9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3-10-9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湾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湾民初字第32号原告东莞市联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黄牛埔村华南塑胶城B区125-126号。法定代表人蔡桂林,总经理。被告惠州市高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铁场村仁集组何屋岗边仙屋塘。法定代表人:刘媛媛,负责人。原告东莞市联荣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高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惠博法湾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惠州市高宝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2820元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一批(详见查封清单)。现查封已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告惠州市高宝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2820元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一批(详见查封清单)。上述机器设备的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查封财产。原告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朱友良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O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雪萍 关注公众号“”